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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出新规
总浏览次数:1148   发表日期:2017-10-23 9:54:49

利于监管,惠及民生。10月18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消息,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模式正式结束,新的交存标准和流程已出台实施。

据悉,新实施的《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交存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了具体的交存标准。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其中,首期交存数额的具体标准为:一、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三、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四、拆迁安置房屋参照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五、2017年5月1日前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不做调整,按原政策执行。

同时,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新项目业主可直接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市区保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规范该项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关乎千家万户,惠及百姓民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将从源头杜绝发生维修资金被挪用、占用的现象,确保资金安全。同时,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须于2017年12月1日前缴存到中心指定账户,未按期限缴存的,中心将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分别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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