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前段时间,我在呼和浩特市一家楼盘订购了一套全价60万元的房子,当时付给售楼部4万元押金,目前由于其他因素,我们不想买这套房子了,于是就向售楼部提出退款,没想到售楼部拿出我们的认购书,指着上面并不明显的一行字说,当时约定违约金为每日房价的千分之六,如此一来,我们每天需要支付违约金就高达360元,十余日下来,我们就需要赔偿5000多元,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