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4项、第6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