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规避执行又和法院玩起十几年的“躲猫猫”,最后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大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农某甲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0年2月2日,农某某因与农某甲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系残疾人。大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农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 995.18元,由农某甲赔偿;农某甲已给付款物共计4309.6元,尚欠40
685.5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付8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赔付32 685.58元。因判决生效后,农某甲未如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农某某于2001年9月20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告人农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执行人员先后多次找被告人农某甲,敦促其履行赔付义务,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等。十多年来,除执行人员扣缴或者划扣农某甲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90元外,被告人从未主动执行赔偿义务。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9月4日,农某甲一直使用手扶拖拉机运输甘蔗尾叶、玉米秆到农牧养殖场销售,获得货款或者运费等经济收入逾2万元,但农某甲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2016年10月12日,农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对被告人农某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但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农某某因此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农某甲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明知自己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却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农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将面临更高刑期,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这对打击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维护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