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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创客!你的专属创业优惠政策指南请查收!
总浏览次数:851   发表日期:2017-7-31 9:37:42

2016年10月12日,李克强在深圳全国“双创”周活动主会场深圳湾创业广场与年轻创业者合影留念。(资料图)

Hey,创客,最近是不是在忙忙忙?不过再忙也不能错过这个指南。李克强总理说了,“要善待草根创业者,善待年轻人。只有他们有希望有期待,国家才会有未来”。不管你是高校毕业生、返乡下乡人员、科技人员还是退役军人,在创业这条路上你都不是一个人,国务院为每一位创客都提供了专属的创业支持。各位创客,中国政府网(微信ID:zhengfu)、国务院客户端已将你的创业优惠送到,马上打开看看吧——

■  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  取消落户限制: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你还是在校大学生?想创业,这里也有优惠政策支持你!

■  弹性学制: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  相关经历可折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  优先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  创业示范基地: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

资料来源:

1.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2017年版)

http://www.moe.edu.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702/t20170216_296385.html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http://www.moe.edu.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702/t20170216_296385.html

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

http://www.moe.edu.cn/srcsite/A15/s3265/201512/t20151208_223786.html

■  回国派遣与落户: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回国两年之内可申请办理回国派遣和落户手续。

■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

■  简化认证手续: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  税收优惠: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资料来源:

1、人社部网站:@留学人员,这些政策助你回国就业创业

http://www.mohrss.gov.cn/zyjsrygls/ZYJSRYGLSgongzuodongtai/201706/t20170622_272947.html

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76894/content.html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5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07/t20140717_136315.htm

2、《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

http://www.gov.cn/zwgk/2011-04/14/content_1843836.htm

3、《关于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意见》

http://www.mohrss.gov.cn/zyjsrygls/ZYJSRYGLSzhengcewenjian/200909/t20090921_82110.html

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  返乡创业门槛降低: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  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  社会保险补贴: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  用地用电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

■  人事关系: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  承担项目: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  创业孵化服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  税收优惠: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http://app.www.gov.cn/govdata/gov/201706/25/406978/article.html

■  简化审批流程: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

■  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

■  创业启动资金: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

■  税收优惠: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资料来源:

1、“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76894/content.html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2、《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  体制机制松绑:

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

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

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  财税政策优惠: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特定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  搭建服务平台: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

4.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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