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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合成就】哪些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总浏览次数:1485   发表日期:2017-7-28 10:34:12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近日作出决定,驳回念斌的申诉,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119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念斌申请已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未获支持。

1.宪法确立国家赔偿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发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为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从立法上看,1954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其第97条原则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从宪法上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单独的国家赔偿法,直至19945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19951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

    但是这部国家赔偿法从颁布之初就饱受诟病,存在着很多问题。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也就是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版本(2012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条款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它对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做了重大的修改,如归责原则的改变。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但是如果国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显失公平。这次修改,取消“违法”限制,拓展了赔偿范围,把因不作为造成的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也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新国家赔偿法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都列入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这次修改也完善了赔偿程序,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变单独提起程序为并行或者为选择式程序。

    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精神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五种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从国家赔偿的启动来说,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国家赔偿的启动,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即应当由合适的人在合适的条件、合适的时间向合适的对象以合适的方式提出。以聂树斌案件为例,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关于合适的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聂树斌案中,聂树斌已经死亡,所以与其具有扶养关系的家人有权提出赔偿。

    关于提出赔偿申请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赔偿标准为平均工资20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通常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关于请求对象,一般遵循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确立,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从办理程序看,赔偿申请受理后,将依照法定的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来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计算方式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同时,对于具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向国家提出赔偿并依法获得赔偿是法律赋予念斌的神圣权利,国家也应当承担因为侵犯念斌人身自由所造成的后果,但应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而言,就是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办理,只有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在内容和性质上符合法律允许的范围才能获得赔偿,对于以侵害生命健康权为前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伸冤费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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