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进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激发金融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环保领域,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针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较大经营风险的地方金融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非法吸收社会资金、金融欺诈、违规融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依法实施关闭清算、办理企业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就此,刘忠昌委员表示,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市场后,受到损失的老百姓的利益如何维护,也应有相应规定。 跨区域地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条例草案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方案,对严重违法或者风险较大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转移,维护金融稳定。(记者周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