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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合成就】破产清算程序
总浏览次数:1739   发表日期:2017-7-24 11:38:30

 破产清算按以下程序流程走

  1.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③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别除权

  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法律 教育 网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3.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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