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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实行备案制 30日前未备案停止交易
总浏览次数:1245   发表日期:2017-7-14 11:47:17

从河北省食药监局获悉,今年7月1日起,河北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制度。

根据要求,在河北省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药监局申请备案,取得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凭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营业执照所在设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备案凭证。7月30日前未取得备案的,必须停止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交易。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记者马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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