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匡合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代理的一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终审胜诉,委托人宋女士为表达感激之情,向杨叶律师赠送锦旗,赞誉其“专业精湛护权益,据理力争守公正”。该案历经两审,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厘清事实,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房产交易引发连环诉讼
2021年4月9日,路某因病去世,其与配偶宋某共有一套房产。因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宋某于2021年5月6日(路某去世一个月后)通过中介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成交。刘某依约支付全款后,宋某配合完成过户登记。
路某生前尚有债务未清偿完毕,2022年5月,债权人崔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宋某,主张以路某遗产清偿债务。诉讼期间,崔某发现房产已出售,遂于2024年7月以“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宋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判决合同无效。宋某不服,委托匡合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逆转:证据不足难证“恶意串通”
二审审理中,杨叶律师围绕交易合法性展开论证,指出:
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宋某出售房产时已取得全部继承权,交易经中介完成,房款价格与市场价相符,且及时办理过户,符合正常交易逻辑;
举证责任未履行:崔某作为债权人,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宋某与刘某存在串通故意,仅凭交易时间接近债务纠纷即推定“恶意”缺乏法律依据;
善意买受人保护:刘某作为购房者,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恶意串通”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崔某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观点:法律应平衡债权与交易安全
杨叶律师表示,本案核心在于《民法典》对“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处置财产即推定恶意。本案改判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避免善意买受人因出卖人过往债务陷入不可预见的风险,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委托人致谢:法律公正需要专业护航
宋女士在赠旗时感慨:“一审败诉后压力巨大,是杨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坚定态度让我们看到希望。二审结果不仅保住了房子,更让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匡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此案胜诉展现了团队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厚功底,未来将继续以专业能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法律条文链接
本案二审改判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恶意串通”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