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含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主体——投资人或股东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相当的比例,其在未执行案件中的比例则更高。 由于各地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承办法官(合议庭)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有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也有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等等。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通常是厂停人散、财去楼空,没有现成的或可变现的资产供执行。因此,对裁判文书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往往是中止执行或给债权人发债权凭证,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对裁判文书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则因清算主体往往未认真组织清算,要么案件挂着,要么动员申请执行人算了,要么强制执行清算主体的财产,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严格适用现有法律,组织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妥善及时执行好此类案件,对维护执行主体双方的合法利益,缓解执行难,具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终止、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这是法定义务。当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未能清偿债务成为被执行人,而不组织清算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责令清算主体预交清算费用,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经过依法清算,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追回被他人损害、侵占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清算主体的利益也依法予以保护。因此,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执行方法: 对裁判文书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在该企业没有现实财产(包括直接可供执行和间接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清算费用则由清算主体先行预交。清算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必须依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执行人员对清算组的工作要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清算组未尽心尽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经营管理人员侵占企业财产的,要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向侦查机关报案并申请追赃。经清算,发现企业已资不抵债的,如债权人会议不能就清算问题达成协议,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清算组应向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及相关资料,以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止执行。 对裁判文书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如果清算主体表示没有能力组织清算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由清算主体预交清算费用后,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主体故意不认真组织清算,且未能清偿债务的,则可依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清算主体予以处罚并责令清算主体预交清算费用后另行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 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营业执照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给法人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政府许可证。按照《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也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同样,该法第25条也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因此,我们可以说营业执照是公司、企业对外证明其法人资格唯一的合法凭证或标志,具有营业执照,就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营业执照,包括营业执照没有通过或没有去年检,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就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一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随同终止、消灭。一个法人的存续始于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终于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之时。事实上,我国对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以后,对法人资格是否终止或消亡的问题是非常模糊与混乱的,国家工商局认为法人资格终止或消亡,最高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多次发文认为营业执照吊销后至注销登记以前是清算法人,或直接说法人资格仍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有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长时间地不进行清算,不终止经营活动,出现了商业交易中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违反了最高法院制订各种文件的初衷。因此,对营业执照吊销后法人资格问题应重新检讨,重新认识,惩罚那些利用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的恶意股东、投资者,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