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了省政府26个部门负有151项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情形。 这一规定的出台,细化、厘清了责任边界,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实施将推动我省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 坚持权责一致进行督导问责。规定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规定还提出以此为标准,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定还明确,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河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