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这是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印发的“1号文件”。 据了解,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河北省委书记、省长任双主任,是河北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一份清单划清权责,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政府26个部门负有151项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和领域众多。河北《责任规定》将全要素、全过程的环保责任悉数分解到了具体部门,防止出现责任真空,涉及55个部门,248项责任条款。据了解,这是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中,涉及部门最多、范围最广,职责划分最细的一份《责任规定》。与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份相比,河北责任主体突出或增加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 在全面分解责任的同时,河北还突出重点,对担负主要环保责任的部门进一步划清了权力和责任,在河北《责任清单》中,详细列出了河北省政府26个相关部门的151项监管职责,夯实了每一条监管职责和边界职责,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和责任盲区。涉及55个部门,细化248项责任,比如:在秸秆焚烧管控中,原来是农业、环保等多部门都有参与,此次河北在《责任清单》中进一步厘清责任,河北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谁决策、谁负责”终身追究 “权有大小,责亦有大小”。河北《责任规定》明确提出,河北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此外,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落实中,《责任清单》对26个部门的151个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的情形。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河北《责任规定》还提出以此为标准,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责任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河北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责任规定》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它的发布实施将推动河北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大合唱”局面,逐步构建起河北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