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大学学的德语专业,在重庆一家贸易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公司为了增加国际贸易额,决定选派一批德语、俄语专业人才集中培训。随后我被派往四川外国语学校脱产学习两年,主修商贸德语。学习期间,公司与我补充签订了合同,约定我必须工作满5年,否则要赔偿培训费。培训结束后,我上了一年班就收到大学同学邀请,去他公司上班,做国际贸易,待遇优厚。我考虑再三决定辞职。公司同意辞职但要求我赔偿培训费。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要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
重庆 赵先生
答:《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赵先生所在单位为其进行了为期2年的脱产学习,并花费了一定培训费,且补充签订了相关协议。赵先生在未履行约定服务期时,就提出辞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要求其承担培训费的要求合法合理,应支付培训费。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