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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高速路护栏私设道口收费 三名男子被判刑
总浏览次数:1294   发表日期:2017-8-14 11:26:11

为获取非法利益,几名男子私自对高速公路路段的钢护栏、隔离栅等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并私设道口让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驶出高速公路,从中获取费用。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3名男子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2016年5月20日,方某、何某、黄某等人前往钦崇高速公路路段,利用扳手、锤子等工具把钢护栏、隔离栅等交通设施破坏,私设道口让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驶出,并私自收取车辆的通路费用。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方某、何某、黄某等人多次拆开高速公路的防护栏、推倒隔离栅给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驶出私设道口收取费用。2016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在钦崇高速公路桥底下方将方某、何某、黄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何某、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破坏高速公路护栏、隔离栅等交通设施,足以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法。在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何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3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方某、何某、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破坏高速公路护栏、隔离栅等交通设施,足以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我国《刑法》第119条第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保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安全通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遭到破坏的钢护栏、隔离栅等交通设施,足以造成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那么罪行会更重一些。警惕下广大群众,不要为了一点小财,把自己的下半生都搬进高墙,损坏交通设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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