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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合成就】微信里约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总浏览次数:1000   发表日期:2017-7-31 10:44:21

  当前,微信已不仅仅是一个聊天工具,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活动也日见频繁。那么,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受法律保护码?答案是:只要合法有效,同样受法律保护。

微信订购的打印机与图片不符

    2016年7月的一天,原告张铭伟通过微信向被告刘亮采购复印机。刘亮发给张铭伟一张复印机照片,并注明“图片是全配,实际只有单纸盒配置”。也就是说,图片中的打印机款式与实物款式不同,实物并非全配机型。张铭伟便向刘亮询问:“这个功能是什么?”刘亮答复:“复印、打印二合一。”张铭伟问:“多少钱?”刘亮答:“4300元。”张铭伟回复:“OK,成交。”同日,张铭伟在销售合同上盖章签字后,将该合同交予刘亮,刘亮于一周内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并交还张铭伟。该合同约定:张铭伟向刘亮购买B195柯美复印机及恒温工作台,单价为4300元;交货时间为2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货到即付;张铭伟在收到货物后,如有异议,必须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刘亮申报,逾期则不作处理;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违约,否则将支付对方30%的货款作为违约金等。

    次日,张铭伟向刘亮支付了货款4300元,刘亮于当日下午将B195柯美复印机及工作台送至张铭伟处。当天下午,张铭伟向刘亮提出异议,称其收到的复印机与微信图片上的复印机严重不符,要求刘亮将复印机更换为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的B195柯美复印机,遭到刘亮拒绝。之后,张铭伟、刘亮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未违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微信合同”的法律概念,往往将其归入“电子合同”的范畴。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双方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履行合同时是否存在着重大误解与违约交付。本案主审法官程建婷告诉记者,本案原告、被告作为普通买卖合同交易的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B195柯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至于采用微信形式订立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双方合同对于复印机规格型号的约定已替代了图片的内容,且图片对于原告、被告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

    由于刘亮已向张铭伟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复印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铭伟主张的被告重大误解理由不足,故刘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就微信形式订立合同本身的形式效力问题,程法官说,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的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法有效的电子数据能当证据

    我国《合同法》已经对数据电文合同的有效性给出了明确的肯定,《民事诉讼法》也将电子数据纳入了证据的范围。2015年4月修订的《电子签名法》又围绕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证据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指出:“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合法有效的数据电文合同大家可以放心采用。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类型的文书不得使用数据电文形式: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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