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姐姐是甘肃省某县国税局的职工。她是外地人,到甘肃工作已有五年了,今年,她请探亲假20天回重庆探望父母。单位领导批准了姐姐的探亲请求并给与假期20天。姐姐回乡后,我们一家人去了海南度假。假期结束,姐姐回到单位后,与同事聊天将自己旅游的事情说漏了嘴,传到了领导耳朵里,领导非常生气,认为姐姐在欺骗单位,借口出去旅游,作出了警告处理。目前正在申诉。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单位能否干涉职工探亲假具体内容?
重庆 赵女士
答:探亲假是职工工作地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一致,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休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劳动者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居住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此待遇。赵女士的姐姐在甘肃某国税局工作了5年,其父母不在工作地居住,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赵女士回家后确实在第一时间探望了父母,至于此后带父母去海南省度假,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职工探亲假期间不能去做其他事情。赵女士姐姐的在探亲假期间内可以自由支配时间。所以,国税局并不能据此作出警告处分的决定。赵女士姐姐可依法维权,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