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生育一男孩小强。后丈夫张某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强由丈夫张某抚养,妻子李某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张某将5岁的儿子交给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在外地打工。小强在祖父母家生活期间,其母亲李某曾前往探望,但祖父母多次拒绝其母的探望要求。于是李某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请问能否将小强的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
答:不能将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但祖父母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祖父母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权利义务主体。《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所指的另一方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本案中的父亲张某有协助的义务。而其他人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主体,故李某申请执行,张某应为被执行人。
祖父母应负的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属于案外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小强是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对法院执行李某的探望权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