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许某与广西甲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服务合同》,约定由该所以风险代理形式,指派律师代理许某与谭某、莫某、江某、湖南某公司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许某收到债务人的款项后,按所收款项总额的20%支付律师费。同时约定,许某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财产请求权的,应按照请求标的额(不低于85万元)及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费用。
此后,案件历经一审、再审、抗诉、发回重审等程序。2019年,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代理律师李律师转至广西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某要求继续由李律师代理。2020年3月,甲律师事务所、许某、广西乙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甲律师事务所将原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广西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比例由20%变更为30%。
2020年,法院判决支持了许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谭某支付工程款80万余元及利息,广西某爆破公司等多名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广西乙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