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如何主张支付备料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苏律师意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 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 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备料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事实及法律依据。 5、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引发的本案诉讼及产生鉴定费用,因此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后附法院裁判文书(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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