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的计价标准是什么?逾期利息如果计算?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苏律师意见: 1、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的计价方式为:业主结算价-管理费+垫付税费-已付工程款; 3、跟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4、被告没有积极履行与业主的结算的义务,致原告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5、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后附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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