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如何举证,质保金如何扣除?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吴律师意见: 关于工程量的计算标准应当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核算; 被告主张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证据不足; 对于已完成工程量的认定,将监理日志的作为鉴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已实际接收和使用,以转移占有建筑工程日为竣工日期,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法院应当支持; 被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无相关证据证实属于原告责任以及原告拒绝维修的事实,且被告无证据证实自行安排维修并支付相应费用。 一审、二审法院均参考、采纳我方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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