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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涛波律师成功代理秦某故意伤害一案
总浏览次数:3749   发表日期:2020-6-3 15:42:12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刑初112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女,197842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安新县。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2017327日被监视居住,20176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同辉,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指定辩护人孟涛波,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公二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8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9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指定辩护人孟涛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1214时许,被告人秦某殴打女儿李某29岁),并持剪刀强行为李某2剪发。李某2趁机跑到其奶奶被害人陈某房间寻求庇护。秦某持剪刀追入陈某房间与陈某发生口角,持剪刀刺陈某胸部等部位数刀,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符合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秦某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61214时许,被告人秦某欲给女儿李某2剪发,李某2不同意,秦某便殴打李某2,李某2趁机跑到其奶奶陈某房间寻求庇护。秦某持剪刀追入陈某房间与陈某发生口角,后持剪刀刺陈某胸部等部位数刀致陈某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供述,20161130日晚上,其睡不着觉了,脑子很乱,心里也麻烦,就想把女儿李某2的头发给剪了,于是便从抽屉里找了把剪刀,欲剪女儿的头发,女儿被惊醒了不让剪,就跑到其婆婆陈某的房间去了。其拿着剪刀去了陈某房间,屋里亮着灯,女儿在炕上,陈某也坐了起来,其拿剪刀要剪女儿的头发,陈某拦着不让剪,其便让陈某走,陈某不走,其很生气遂拿着剪刀捅了陈某身上几刀。之后其把剪刀扔在陈某炕上就回西屋了,换了衣服,抱着儿子,领着女儿就到了邻居李某1家。到了李某1家后,告诉李某1其将陈某杀了,天亮时其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2.证人李某2证实,其是秦某女儿。2016121日凌晨,其听见母亲躺在床上骂街,之后母亲坐在其腿上用手打其头部,随后又拿剪刀要给其剪头发,其怕被剪刀扎了,趁母亲不注意跑到奶奶住的屋里,叫醒了奶奶。母亲拿着剪刀跟着进了奶奶屋里,与奶奶吵了起来,还让奶奶穿上衣服,拿剪刀扎了奶奶身体前部几下,之后又让奶奶脱了衣服,奶奶扶着暖气管子倒地上。后来母亲抱着弟弟,其和母亲到了邻居李某1家,其将母亲秦某用剪刀将奶奶扎了的事情告诉了他们。

3.证人李某3证实,其和李某5是前后邻居。20161214时许,其听到敲门声,起来打开院门看到李某5妻子秦某抱着儿子,领着女儿李某2站在门外,便让他们进了屋子。秦某来到其家时,下身穿秋裤,上身穿浅色棉袄,脚穿棉拖鞋,她目光发呆,嘴里一个劲叨叨。其问秦某女儿李某2是怎么了?李某2说母亲将她奶奶给扎了。之后其让妻子李某1看着秦某,其去找李某5大哥李某4,找到李某4后便一起到了李某5家,发现李某5母亲陈某在炕下趴着,没穿衣服,身下有血。一会儿,李某5的亲属来了,有人打120急救电话,村医张某也来了,他看了看说让等120急救的人。

同时证实,秦某嫁过来十多年了,原来精神正常,两三年前她精神不正常了,经常住院吃药,还喝过农药。

4.证人李某1证实的内容与李某3证实的内容一致。

5.证人李某5证实,其是秦某丈夫。2016121520分,其表哥张记鹏打电话说秦某将母亲陈某扎死了。其进屋后看到母亲躺在卧室地上,地上有好多血。其认为是妻子秦某犯病把母亲扎死了。其到李某3家,秦某情绪比较激动,她抱着儿子手里拿着剪刀比划,别人不敢过去,其过去拿了秦某手里的小剪刀,把秦某拉回到自己家里,派出所的人就把她带走了。

同时证实,2015秦某在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住过一个月院,出院后到201610月底,期间一直服用精神药物,约案发前一个月前停了药。

6.证人李某4证实,20161214时许,李某3过来说四弟李某5妻子秦某带着孩子到他家了,让其去李某5家看看。其便给二弟李某7和三弟李某6打了电话。其和李某3到了李某5家里,看到母亲陈某躺在地上,没穿衣服,身体下面有血,就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村医来了,看了看说救不了了,120急救的人检查后说人已经死了。

7.证人李某6证实,20161214时许,其大哥李某4打电话说母亲陈某被四弟妻子秦某扎伤了,可能是秦某又犯病了。到李某5家后看到母亲躺在地上。

8.证人李某7证实,2016121450分,其接了大哥李某4电话后,便到了母亲陈某那里,看到陈某趴在地上,没穿衣服,地上有血,炕沿上有把剪刀,其拿起来看了看,剪刀上有血,就又放在了炕沿上。

9.证人张某证实,其在林村开诊所。20161214时许,其到了陈某家,看到陈某在从西往东数第三间屋东边墙边趴着,上身没穿衣服,身下有血,身子下压着一条胳膊,她儿子把胳膊抽出来测了脉膊,没有脉膊跳动了。

10.证人韩某证实,其是保定市急救中心大夫,2016121日早上,其到安新县芦庄乡一个村出过急救,到了那家后,看到一个老太太趴在地上,做了心电图,人死了。

11.证人李某8证实,其是林村副书记。20161214时许,其到了李某5家,看到陈某没穿上衣趴在地上,已经没有脉膊了,就打电话报了警。李某5的妻子精神不好,村里人都说她有精神病。

12.证人李某9证实,其是林村副书记。其妻子有抑郁、躁狂症,其感觉秦某的眼神和其妻子看人的眼神一样,眼睛直勾勾的。案发前一两年秦某因为精神问题在第六人民医院住过院。

13.证人李某10证实,2015秦某因精神问题住过一次院,出院后一直吃药,听说最近一个月不吃药了。

1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安新县芦庄乡林村李某5家。李某5家正房四间,坐北朝南。正房东一间为餐厅和厨房,东二间为卧室,东三间为客厅,东四间为卧室。东四间卧室内有一双人床,东侧靠门处的地面上有一团散乱黑色头发。中心现场位于东二间卧室内,室内东北角有一土炕,炕南侧床单上有一血迹(已提取),炕上西南角有一把家用剪刀,把手为黑色,其中一侧把绑缚一红色塑料绳(已提取),炕南侧地面上铺有一床裤子,炕南侧地面上紧邻东墙有一具体尸体头南脚北俯卧,尸体背上盖有两件棉袄(系案发后死者儿子所盖),移开裤子和棉袄,尸体全身赤裸,其脚部西侧有血迹(已提取),头部及身下有血迹(已提取),尸体东侧墙暖气片上有血迹(已提取)。

庭审中出示卷中现场勘验提取的剪刀的照片,秦某证实照片中剪刀是其作案时所用的剪刀。

15.提取笔录证实,2016123日,安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提取李某5血样。

16.安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载,死者陈某尸表检查:左乳房外侧有一0.8×0.4厘米创口,其内侧有7.0×0.3厘米线形皮下出血。右锁骨下3.0厘米有一2.6×0.9厘米创口,创缘较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其下方有一长7.5厘米的横行划伤及一0.5×1.0厘米的创口。左肩外侧有0.8×0.4厘米的创口。左上臂上段前侧有1.0×0.3厘米创口,内下方有一长9.0厘米的皮划伤延伸,其内侧有一长1.8厘米的皮划伤。左前臂上段外侧有一1.6×0.5厘米创口。左拇指指间关节前外侧有一长2.5厘米的“L”形创口。右肘前侧有一2.4×0.7厘米创口。左大腿下段前侧有一0.9×0.8厘米创口。右膝前侧有一1.3×0.3厘米创口。

解剖检查:左侧胸壁腋前线第5肋区有3.0×5.0厘米的肌肉出血。胸骨右侧第34肋间有一3.5×1.5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周围有11.0×7.5厘米的肌肉出血。右侧胸腔内积血200毫升。心包前右侧有一2.5×1.3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心包腔内积血30毫升,主动脉根部有一长1.8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周围有2.5×2.0厘米出血。

提取死者心血棉签一份血检;提取心血5毫升一份血检。

鉴定意见:陈某符合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7.保定市公安局公(保)鉴(理化)字【2016243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死者心血中未检出对硫磷、甲胺磷、甲拌磷、乐果、氧化乐果、敌敌畏、毒鼠强、安定、舒东安定成份。

18.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载,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检的家用剪刀上血迹、中心现场床单上血迹尸体头部下方地面上血迹尸体东侧暖气片上血迹尸体西侧地面上血迹陈某心血棉签上血样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十五个基因座上相同,其似然比为4.41×1016

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李某5”陈某存在单亲遗传关系。

19.照片及说明证实,卷中秦某女儿李某2的照片显示:李某2的头发有被剪痕迹。

20.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载,被鉴定人秦某。鉴定意见:疾病诊断: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秦某,女,汉族,197842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安新县芦庄乡林村五街72号。被害人陈某,女,汉族,19476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安新县芦庄乡林村五街7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剪刀刺被害人陈某,致陈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秦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属实,对辩护人所提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秦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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